回顧過去一年的工作,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相比,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新期盼相比,我們的工作還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有待充分發揮,監督工作實效需要著力增強,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密切聯系群眾的相關制度需要健全并更好落實,深入基層調研、回應社會關切尚有不足,人大理論研究有待加強,人大新聞宣傳工作需要改進。我們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虛心聽取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監督,不斷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
一、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法治是發展的可靠保障。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常委會要認真實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調整后的立法規劃,抓緊抓好重點領域立法,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通過立法推動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方面法律制度。
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提高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運行的法治化水平。制定民法總則,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制定環境保護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糧食法、資產評估法等,修改證券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堅持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
(二)統籌推進社會、文化等領域立法工作。
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方面,制定中醫藥法、社區矯正法,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紅十字會法。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方面,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電影產業促進法等。在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方面,制定國防交通法,修改現役軍官法等。在推進反腐敗立法方面,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研究修改行政監察法。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
(三)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依法及時作出有關改革試點的授權決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認真審議有關授權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和到期報告,深入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依法推動試點經驗推廣復制,適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四)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立法項目,由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關工作。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指導,健全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機制,推動和督促有關方面按照立法規劃計劃及時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完善立法論證、聽證、評估機制,建立對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咨詢制度,制定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工作規范。
二、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和實施有關法律情況,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和制度安排,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常委會要把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用起來,緊扣黨中央提出的新發展理念、改革舉措、法治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統一,確保憲法法律得到有效實施,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進結構性改革,推動“十三五”規劃綱要全面實施。
(一)加強憲法實施監督。
加強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開展好國家憲法日有關活動,組織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各方面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埋、反饋等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憲法法律權威。
(二)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
檢查食品安全法、水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結合審議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3個執法檢查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跟蹤督辦,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出境入境管理法執行情況的報告。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
推動形成良好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依法作出有關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
(三)加大對財政預算決算的監督力度。
認真聽取審議2015年中央決算報告、2015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落實關于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聽取審議國務院相關整改情況的報告,把督促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與審查監督政府、部門預算決算工作結合起來;就常委會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兩個決定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把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四)圍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監督。
為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計劃執行情況、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農林科技創新等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專題調研;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圍繞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情況、城市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作為監督議題,分別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報告。
三、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暢通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渠道。
深入落實直接聯系代表制度,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代表對常委會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建議;完善向代表通報重要情況和征求意見工作,推動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執法檢查、參與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活動常態化,確保來自基層的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會會議;建立計劃、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機制。推動“一府兩院”加強與代表的聯系,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制定完善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推動健全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平臺和網絡平臺,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訴求的處理反饋機制,拓寬和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發揮人大代表橋梁紐帶作用。
完善代表議案審議、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審議辦理過程成為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代表、加強改進工作的過程。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認真研究吸納代表的意見建議;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和協調,推動重點督辦建議辦理工作取得更多實效。
加強代表思想、作風建設,支持選舉單位依法加強代表履職監督,使人大代表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嚴格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模范遵守憲法法律,自覺遵守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