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接受采訪。京華時報記者周民攝
昨天,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比一審稿、二審稿文本有了很大改進。其中,對于是否能夠在微信朋友圈里發動募捐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在朋友圈不特定人群的募捐,慈善法草案不保護這種行為,但也不給予限制或排斥,對這種行為留出一定發展空間。
行政攤派募捐或將被禁止
提請審議的慈善法草案中明確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將受到民政部門的警告,并責令停止募捐活動,還有可能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王名表示,慈善法草案比他曾經看到的一審稿、二審稿文本有了很大改進,反映在立法過程中公開開放的民主原則。此次草案第一條規定增加了一句“共享發展成果”,這句話意義很重大。在發展慈善事業當中,需要對社會財富進行有效調節,慈善是一種財富的調節裝置。慈善對貧富差距有著重要調節作用,在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歷史上,慈善事業發達與否是一個很重要的分水嶺,慈善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社會革命就小一些,比如美國,基本沒有發生社會革命。
“有人給我一份工作干,自然不會揭竿而起去造反了?!蓖趺f,現在強調“共享發展成果”,實際上慈善事業的參與是共享經濟很重要的機制。
此次草案中在第三條里把原來定義的“非營利活動”改成“公益活動”。王名指出,慈善法講的慈善不是狹義的慈善,不是單純的捐錢,而是更加普遍的社會活動,即公益慈善。慈善一般講的是動機,就是捐錢,但公益更強調結果。在后面定義的公益慈善范疇,提出了6個定義,使用的是大慈善概念,這也是具有革命意義的。
擴大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圍
草案對慈善信托作出新規定,擴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圍。此前,慈善法草案曾兩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間慈善信托相關規定出現過較大變化。
在慈善法草案初審稿中,慈善信托為單獨一章,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圍也比較寬泛,可以是委托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二審稿中,慈善信托專章有關內容精簡后,放在慈善財產的管理運用一章中加以規定;二審稿修改稿則再次將慈善信托單獨成一章,但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組織。
王名表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而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中,受托人被限定為慈善組織。
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草案對受托人范圍的最新規定意味著,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將有更多選擇。草案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制度。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王名指出,關于慈善信托,從立法上涉及公益信托不是第一次,信托法里有公益信托,但一直沒有落地,涉及誰來監管,信托的主體是誰。信托是一個相對專業的市場活動,不是所有慈善組織都有能力參與慈善信托,有一個試點的過程,期待可以在不同地方、領域、組織里進行試點。要找到信托可能會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有效監管。出臺一個慈善信托的具體法規,但是最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在于,慈善信托開辟了公益慈善事業的另一個領域,跟市場對接更加緊密。實際上,把信托的市場機制和公益有效結合。
慈善日9月5日與“救我”諧音
此次草案將原先3月5日的慈善日改為9月5日。
“我覺得這個日期挺好的,相當于‘救我’的諧音?!蓖趺f,慈善法涉及公民權利和義務,公益慈善活動在現在社會是不可缺少的公民參與社會活動。
設立慈善日,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一種利他向善的文化和價值取向。慈善法是大家的法,是保護每個人慈善權益的,是參與社會活動重要的法律保障。
開展網絡募捐需在指定平臺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與二審稿相比,最新版本草案中,刪去了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在自己的網站發布募捐信息的限制。
王名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寬,并不意味著網絡募捐的“完全開放”。在網絡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門指定或者統一的網絡信息平臺上發布。不指定的話,你就不能再發布慈善募捐的信息了,沒有募捐權的網絡(平臺),是不能發布募捐消息的。如果在社交眾籌平臺“輕松籌”上發起慈善募捐也不行,該平臺從事的主要是創新眾籌,不具有慈善募捐資格。
同時,按照草案規定,外國人在中國不能發起慈善募捐,但可以捐。如果個人、媒體沒有公開募捐的資格,就不應該發出公募信息。
此外,在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中,還對“定向募捐”新增了具體的限定。草案第22條指出,“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比起此前版本,最新版本草案還新增規定,“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法地二十四條規定的方式”。這意味著,私募基金會等進行募捐時,不能采取網絡募捐等方式。
對于如何防止詐捐的情況出現,此次在新草案中第31條專門提及,開展募捐活動,不能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凹ぐl牟利目的的行為不叫慈善?!蓖趺f。
不保護不限制微信朋友圈募捐
對于是否能夠在微信朋友圈里發動募捐?王名表示,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組織為主體,為了慈善目的開展的目的財產活動。對于特定對象的募捐,它是一種利他的公益理念,對于如何更好信息公開,如何更好規范,有一個過程。
這種慈善跟不特定受益有關系,這里實際上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親友為某一個人募捐,這種行為是一種贈予行為,還有特定人群的募捐,即校友或同學,也屬于贈予行為。
此次草案對這類募捐沒有去涉及,有意識地規避了這個問題。王名認為,對于移動互聯網平臺出現的新現象,應該以更好的平臺開放,及時將信息公開,讓政府也參與進來。通過平臺來進行適時監控和必要監管。微信朋友圈是一個半封閉的圈子,怎樣監管現在還沒有一個有效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的規避是必要,但也并不是限制,而是在慈善法草案中不保護這種行為。
這樣做實際上更合適,某些人是困難人群,需要幫助的時候,大家伸出援手也是一種公益行為,對于通常意義的慈善是有區別的,不妨對這種行為留出一定空間。
而慈善組織在微信朋友圈等移動互聯網平臺募捐是可以的,它屬于定向捐贈的范疇,但是必須要說明捐贈的目的和捐款的用途,還有向捐贈人公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