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出臺對“24條”的補充規(guī)定,引發(fā)社會及法律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新一輪討論、思考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提案建議,從源頭預防類似糾紛的發(fā)生,應立“先說斷后不亂”的法律規(guī)定
成都商報持續(xù)數月報道《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24條)的修改問題,受到法律界及全社會的關注。而在本次全國“兩會”上,這一問題再次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兩會”前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規(guī)定,被業(yè)界稱為“補丁”規(guī)定。
此規(guī)定一出,引發(fā)社會及法律界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新一輪討論和思考。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在本次全國“兩會”上提交關于“婚姻法解釋24條”的提案,建議從源頭預防類似糾紛的發(fā)生,應立“先說斷后不亂”的法律規(guī)定。
再引討論:最高法補充規(guī)定“24條”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規(guī)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新增規(guī)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充規(guī)定,有觀點認為,不管是“婚姻法解釋24條”本身,還是“婚姻法解釋24條”補充規(guī)定,最大的關切是僅關注了債務產生的時間,限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從法律精神而言,債務產生的目的和用途,在一定程度上,比債務產生的時間更為重要。
成都商報對“婚姻法解釋24條”的關注和報道始于去年11月,廣西民族大學教授被負債600多萬,引爆社會輿論對該司法解釋的爭議。隨后,全國各地曝出多起巨額被負債的極端案例。隨著成都商報的關注,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呼吁修改“婚姻法解釋24條”,并引起了2017年“兩會”委員、代表們的廣泛關注。
委員提案:
應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昨日,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論是‘24條’,還是新出的補充規(guī)定,都是對事后堵漏的規(guī)定,實際上,法律應該盡快立‘先說斷后不亂’的規(guī)矩。”他分析稱,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同時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確家事代理權限,建立大額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制度,從源頭上把規(guī)矩立起來,發(fā)生債務糾紛,就不存在理不清的情況。
為此,施杰委員在提案中建議,“婚姻法解釋24條”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按《婚姻法》4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界定:1、要以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為要件。民事法律關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礎之上,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是以夫妻雙方是否平等協商,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要以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到債務所帶來的紅利來作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法律講究權利義務的對等,如果夫妻一方完全沒有享受到債務所帶來的任何利益,則其也義務來承擔與自己無關的債務。
施杰委員建議,應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關系是帶有人身依附性質的特殊社會關系。因此,在日常的家事活動中,夫妻互為代理人,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在日常的家庭事務中,任何一方都有權代理另一方與第三人產生一定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就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施杰委員表示,自己的提案是從另一個角度,從事前預防的角度提的。他認為不論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共同債務,法律已有一些制度安排,只要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就不是太復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