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們現在推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這項制度在業內關注度很大,讓科研機構、科研人員不單賣青苗,藥品創新之路越走越寬,這項制度的實施情況如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畢井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制度。我們過去是把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只限定在生產企業,在藥品一二三期臨床試驗的申請要求只有企業才能來申請。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第一是有利于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像過去賣青苗,今后賣半成品和賣成品,賣青苗的價錢和賣成品的價錢是不一樣的。第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就意味著取得了藥品上市許可的持有者,要對藥品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藥品的生產企業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委托,進行藥品生產,法律的責任要由上市許可持有人來承擔,藥品的經銷商也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委托,進行藥品經銷。所以實施這個制度,對于解決我們現在藥品生產企業小、散、亂的問題,解決藥品流通企業小、散、亂的問題,都有巨大的促進意義。所以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有利于推進藥品供給側結構的改革。2015年年底,全國人大已經授權國務院在10個省市進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試點,食藥總局去年已經出臺了試點方案。我們希望積極推進這個改革,總結經驗,能夠盡快在全國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制度。謝謝大家。 歡迎大家關心食品藥品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