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并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边@是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代表今年兩會領銜提出的議案。
為什么提出這一議案?蔡寧表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現行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十五年明顯偏低,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根據罪行的輕重及刑事責任的大小設定,并構成一個輕重銜接、寬嚴相濟、有機統一的刑罰體系。但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跨度太大、無法合理銜接,影響了對某些犯罪行為的準確量刑。
二是司法中可適用的有期徒刑幅度過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例如,“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對于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幾萬元就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數萬元、數十萬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貪污、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則是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才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貪污、受賄300萬元到數千萬元的罪犯,一般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間判處有期徒刑。由于貪污、受賄罪犯的犯罪數額相差很大,所獲刑期卻差別不大,會造成貪賄犯罪從300萬元到數千萬元量刑差不多的負面效應。
三是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罰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如果從立法層面適當調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在減刑、假釋時的標準相應提高,避免實際執行刑期過短,從而使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刑期比例更為協調,刑罰結構設置更趨科學合理。
對此,蔡寧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同時建議,對于有數罪并罰情形的,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三十年(現行刑法規定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此外,相應提高有關犯罪追訴期限,并對各類犯罪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通過減刑、假釋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適當提高。(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