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白陽、郭翔)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針對現行法律規定的監護制度作出了多處重要完善修改。擴大監護范圍、突出民政部門監護責任、細化撤銷監護人資格規定……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國家監護職能,讓“一老一小”的保障體系更加健全。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表示,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根據社會新形勢作出了不少調整、創新,比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社會老齡化趨勢的社會新特點,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監護范圍,尤其關注到了對失能老人的保護問題。
草案的一大亮點是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F行的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進行了規定,而民法總則草案將此擴大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意味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將被納入監護體系。
另一處引人關注的變化,是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近年來,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應當撤銷此類行為惡劣監護人的監護權。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作出積極回應。草案明確,凡是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等三種情形的,法院將依照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草案特別提出,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