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習錄·深解】防范金融風險到底該如何補監管短板?
莫開偉 財經評論員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9月20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七個政策文件,其中《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指出要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對于彌補金融監管短板,引導大型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要明確政策導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處置作出制度性安排,加強金融監管的集中統一、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
此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將防范金融風險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足見中央領導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視。而且,此次會議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上提法也有所變化:一是改變了過去防范金融風險的籠統性,提出建立系統性金融監管指導意見,表明了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中更具全面、系統的防范意識,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更具現實指導意義;二是對彌補金融監管短板提出了明確要求及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把彌補金融監管短板當著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有力抓手,消除了過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斷脖短腳”和眉毛胡子一把抓傾向,使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各項基礎性制度更加堅實和更加“有法可依”,從根本上遏制監管混亂現象和無所作為心里;尤其可避免監管中相互推諉及“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等監管松散現象的再發生。
可見,《意見》出臺無疑對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推進金融風險防范機能建設和監管高效率運行將起到重要作用。同時,也可讓金融監管部門更加推進金融監管的協同作戰意識,提高聯合作戰能力,并正確認識處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與彌補監管短板之間的關系,讓監管部門及全社會意識到補齊金融監管短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意識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離不開彌補監管短板, 補齊金融監管短板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如果不對監管基礎性制度和監管體系建設作出全面、深刻的反思,不對其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進行及時補救,則金融運行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仍難得不到及時、有效查處,金融亂象還將變換馬甲以其他名義出現而危險金融穩定和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不少金融亂象也無法真正消除,有些受到查處之后可能偃旗息鼓,監管放松之后又會故態復萌。更為更重的是,對一些新興金融業態或新出現的金融違法違規問題缺乏有效的預防打擊措施,讓不少金融混亂行為持續危害金融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比如P2P平臺一直沒有納入法治軌道,校園貸、首付貸、現金貢、套路貸等等尚處監管灰色地帶,嚴重危害了金融穩定,并有可能釀造巨大的金融風險隱患,這一切都亟需補齊監管短板。
將如何彌補金融監管短板?從當前現實看,應重點在三個領域有所突破:
首先,在監管體系上有所突破,改變過去監管機構單打獨斗的監管格局。將監管機構防范金融風險轉變為全社會來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建立社會立體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部門監管互動,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金融部門與各級政府職能機構的互動,推動各級金融監管機構、金融部門、政府職能機構與民間社團監管組織或自律機構的互動,提高各級政府對防范化解風險的責任意識,提高金融監管的行政效能。同時,建立金融監管全社會信息交通平臺,設立舉報電話和獎勵制度,聘請各類人才類兼任金融監管員,營造金融監管大社會格局,提高金融監管的靈敏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監管指標體系及預警機制上有所突破,從過去以事后監管為主轉變到將來以事前預防為主,將各種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給社會帶來金融震蕩和損失。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各級金融部門、各級政府職能機構針對金融領域已存在的問題或有可能發生的問題,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建立系列科學的動態監管反映指標或預警數據,提高對違規違法苗頭或傾向性問題的監管效能,使監管政策制度或措施始終走在金融業務發展的前頭,做到監管理論先行,讓金融監管理論始終切合實際,對金融業發展形成廣泛的指導效應和規范約束效應,從根源上堵塞各種金融混亂現象的發生,消除一切可能潛在的金融風險隱患。
再次,在監管方向上有所突破,將過去主要對正規金融機構監管為主轉變到未來主要對社會金融監管為主。目前正規金融機構因為有內控機制和行業自律組織,加上多年的金融監管使各種經營行為得到基本規范,遵紀守法意識基本形成。而且,目前出臺各類金融監管制度、尤其理財新規為消除金融業監管套利行為及由此衍生的一切金融混亂行為奠定了可靠的監管基石,加上金融監管部門掀起的金融嚴監管風暴,形成了較大的金融監管威懾力,正規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混亂行為及由此引發的金融風險機率大大降低。因此,監管部門現在的監管重點應轉向到對社會金融的監管上,盡快收尾P2P清理整頓成果,將具有良好經營資質、風控能力較好、管理規范的P2P平臺發放正規金融牌照,將其納入金融監管正軌。同時,對校園貸、現金貸、套路貸等下力氣進行全面封殺,將其納入金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發現一起懲處一處,鏟除其生存的社會土壤。此外,對社會非法集資、非法辦金融等行為也進行及時查處和打擊,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加強全民引導,提高全民識別意識和防范能力,讓社會非法集資和亂辦金融行為無處遁形。(責任編輯 蔣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