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歐洲議會以壓倒多數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并建議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非標準”辦法。什么辦法呢?說穿了,就是仍然不直接采用涉案中國企業提供的自己成本、價格數據,還要另搞一個變相的替代標準。這是直接違反2001年中國入世議定書的,必須堅決反對。
2001年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是關于在反傾銷時如何確定補貼和傾銷的價格可比性。如果被調查的中國企業能夠清楚證明所處的行業在該產品制造、生產和銷售中是市場經濟主導,則以中國企業自己的成本和價格為依據;如果不能,則可以不采用嚴格同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比較的方法,即采用第三國相關數據,即所謂替代國法。議定書還規定,如果進口國根據其國內法,認為中國是市場經濟了,則上述方法終止。無論如何,中國入世15年后,替代國方法都終止。
換言之,這里講的是涉案企業所處行業是否市場經濟主導,即行業層面,并不是整個國家宏觀層面是否市場經濟。當然,如果承認整個國家是市場經濟了,那自然覆蓋所有行業,就不能用替代國方法。但議定書規定,那是由進口國根據國內法去決定。議定書所明確規定的是,中國入世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起),無論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替代國方法都必須終止。
15年來的實踐表明,替代國方法容易使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好比某項產品在歐盟遇到反傾銷調查。我們的實際成本是7000元,向歐盟出口價是8000元(折外幣前),沒有低于成本,因此沒有傾銷。但對方不采用這個數字,而是用第三國相應數字,而第三國常常是實際成本高于中國,例如相當于1萬元。這時算出來售價就低于成本,構成傾銷。2012年美國對我發動光伏反傾銷調查時,替代國選的是泰國。泰國光伏產業很不發達,成本比中國高得多。接著歐盟發起對中國光伏反傾銷調查,替代國直接用美國,成本顯然比泰國更高。在這樣的依據下裁定的傾銷幅度,顯然大大超過真實情況,非常不公平。
2016年12月11日,替代國方法必須根據議定書按時終止,一分鐘也不允許拖延。從那以后,如果發生反傾銷調查,必須直接采用中國涉案企業自己的成本、價格數據來計算有沒有傾銷,實事求是,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那才能客觀公平。
應當看到,中國入世議定書并非指15年到期后,在宏觀層面自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判定中國是否是市場經濟,不需要美國或歐盟是否“恩準”,而是看世貿組織定期貿易政策審議的結論。過去歷次審議,中國都是合格的。只要替代國取消,以中國企業自己的數據為依據,那么,美國和歐盟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也好,不承認也好,并無太大意義。
還需要看到,市場經濟地位并不能消除反傾銷。根據世貿組織最新統計,上訴到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貿易救濟爭端,中國上訴和被訴分別是13例和34例。美國分別是109例和126例。歐盟分別是96例和82例。告美國最多的是歐盟,告歐盟最多的則是美國。而它們相互承認市場經濟地位。所以,我們的基點是,產品出口中按世貿規則辦事,不按低于成本價競銷;遇到進口國貿易救濟,則積極應對,依然按世貿規則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歐盟應當明白,只有不折不扣地按大家當初都同意的中國入世議定書辦事,按時取消替代國,不去絞盡腦汁搞什么替代國2.0版,才是發展同中國貿易的最佳途徑。對于鋼鐵產能過剩,中歐完全可以通過合作尋求互利雙贏。三年前中歐光伏爭議不是通過協商解決了嗎?光伏如此,鋼鐵何不?其他行業何不?歐盟已連續多年是中國最大貿易伙伴,中國十三五規劃確定了中高速和中高端的宏偉圖景,歐洲企業在本土經濟增長乏力的環境下,在中國面臨持續的巨大機會。如果一定要搞替代國2.0,不要幻想中國會遷就。等待歐盟的必然是中國的堅決反對,直至訴諸WTO,敗訴的自然是歐盟。不信,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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