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治建設系列之實施保障國際研討會”召開
2016年6月5-6日,由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聯合主辦的“環境法治建設系列之實施保障國際研討會”在上海社科院舉行。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王振,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中國科學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院長黃偉光,分別代表主辦單位做了開幕致辭。北京灰霾防治協會副會長呂克勤少將主持了大會主旨發言。
本次研討會圍繞“環境法治建設的實施保障”的會議主題,分別從“環保法治實施:立法與執法評估”、“環保法治實施:司法評估”、“環境法治實施:評估方法與指標體系”三個議題進行探討。
在大會主旨發言環節,環境保護部前總工程師、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會長楊朝飛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和中國科學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院長黃偉光三位專家分別做了題為“新《環境保護法》實施與完善”、“環境立法方法論”和“環境技術轉移轉化中的法律障礙和需求”的發言。
楊朝飛認為,新《環境保護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第一、沒有根治違法成本低; 第二、環境侵權責任追究不力;第三、環保資金機制不健全; 第四、企業主體地位不明確;第五、污染企業缺乏退出的機制;第六、社會參與不到位;第七、市場機制不健全。今后環保法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改進。因此,未來改進的總思路是進一步完善環境法制的政策走向,具體而言,包括強化追究環境侵權責任、建立多樣化環境風險預防、賠償和修復資金機制、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完善多元化治理主體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翟勇圍繞環境立法方法論的概念、認識論基礎,探討了構建和規范環境法律結構。他介紹了環境立法中的“概念”困擾,提出認識物質世界應是環境立法的要義。環境立法是與國家發展戰略密切相關聯的,這是環境立法的現實意義,因此環境立法必須從國家發展戰略去考慮。
黃偉光副院長認為,要從源頭解決環境問題,因此環境問題和資源、能源密不可分。環境技術可以為提高環境質量提供手段,但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證和支持,技術發揮的作用將非常有限,因為環境技術創新不僅需要產業和政府支持,同樣需要法律保護,才能健康發展。
與會專家還分別就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中的權力空間立法創設與法制確定性、環境立法中的義務、檢察機關介入環境公益訴訟案例、環境NGO訴訟主體資格、環境司法的專業化困局及環境法的適用、中日環境侵權訴訟比較、環境法治與二惡英減排、環境法治實施效果評估、新環保法中重點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實施力度與效果、法治指數的構建與實施、社會研究中的指標體系建構與評估方法、中國的法治評估、法治評估的理論和實踐等問題進行了研討。
國外專家學者主要介紹了英國環境立法教訓、中美環境法的執行與司法能力比較研究、環境法中公司的意義及中國的鄰避現象等問題。會上,與會嘉賓圍繞會議專題和專家發言內容還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互動交流。
來自全國人大、環境保護部、上海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華東政法大學、東南大學、武漢大學、吉林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政法學院、浙江工業大學、蘇州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以及英國駐上??傤I事館、上海紐約大學和中歐國際商學院的國外專家學者共計二十余人出席了此次國際研討會。
文字:法學研究所 | 圖片: | 編輯: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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