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旭 北京秉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近年來,中國白酒市場告別高速發展的黃金時代,增速放緩,在消費升級的背景下,主要白酒廠商在高端白酒的細分市場展開了激烈的競爭,陸續推出了“年份酒”、“原漿酒”、“品鑒酒”等高端系列白酒,維持了高端白酒市場的較高發展速度和市場占有率。在這種情況下,炒概念、傍文化成為諸多中小白酒生產商生存的不二法門。貴州茅臺鎮作為世界醬香型白酒主產區,有著“中國酒都核心區”的美譽,國酒茅臺的品牌外溢效應也使得“茅臺鎮”三個字具有了特殊的價值,媒體披露的銷售主管陳洪敏不惜冒著個人隱私泄露的風險也要將其茅臺鎮戶籍的身份信息展示于某平臺,可以看出,與“茅臺鎮”三個字有關的有“醬香”、“品質”的背書使得眾多白酒生產、銷售從業者趨之若鶩。
犯法、監督與執法
洞藏作為一種酒的儲藏方式,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宣傳的所謂常年洞藏、恒溫恒濕、微生物豐富等噱頭,并無科學依據證實“洞藏”方法對白酒品質有明確的提升。新京報曝光的洞藏白酒基本為“三無產品”。該三無洞藏白酒分為兩類:一類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一類為假冒偽劣的白酒,此類公然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產品在購物平臺大肆售賣,居然成為銷售量持續上升的網紅白酒,充分暴露出平臺針對特殊類食品售賣資質審核流于形式的問題,購物平臺至少應對此承擔審核、監督不嚴的責任。
“三無產品”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非法律概念,是指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或生產許可證)以及生產廠名稱,且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定的產品。網紅茅臺鎮洞藏酒作為典型的“三無產品”,根據其種類、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生產者、銷售者可能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因假酒的原料、數額、情節的問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非法經營數額”在理解和運用上的不統一,導致了目前刑事處罰較輕。
我們知道,大型線下商超對進入渠道內的銷售食品也無法履行質量檢測的責任,僅僅要求提供供貨商、經銷商證照,只要證照齊全基本就核準入貨。對于線上銷售平臺,由于生產商、銷售商的分離以及核實證照的難度和可靠性問題,平臺的監管責任往往流于形式,又由于物流的可控性較差,導致平臺出現大量的盜用商標專用權的假貨,比如舊瓶裝新酒、假酒,擁有商標專用權的生產商根本不生產的年份酒、特供酒、品鑒酒等,甚至出現所購非所得的替代酒品、三無類假酒。為杜絕此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平臺須按照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62條的要求,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同時,平臺應加強對物流平臺的控制和監督,建立物流精細化追溯體系,在出現消費者維權的情況下,如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須及時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各地實際查處的侵權類酒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侵害商標專用權的違法事實和依據進行行政處罰,有的以食藥監局按照《食品安全法》來進行查處。兩者處罰的程序、標準存在一定的差別,在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合并成市場監督管理局后,由該局按照特別法即《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已不存在爭議,食藥監局應對平臺銷售的酒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對于違法銷售的酒品,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依據《食品安全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處理。食藥監局還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實時在食品安全信息平臺發布相關信用信息。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實施,標榜著電子經濟正式迎來大爆發的時代,同時,更加規范的在第三方平臺或者自營平臺進行交易,成為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必然要求。對于此前互聯網交易平臺出現的種種亂象,不僅僅是生產者、銷售者對法律的僭越,更暴露出第三方平臺制定的經營者準入機制存在的嚴重缺陷。對此,《電子商務法》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就洞藏酒銷售者而言,因其進入第三方平臺的時間多為《電子商務法》頒布實施之前,要求此前進入的所有經營者都補齊相關手續不僅需要平臺具有極其完善的體制,且對已經進入第三方平臺又未提供手續者,沒有強有力的機制來對其進行處罰。
建立產業規范
品牌生產者加大宣傳、打擊力度,聯合消費者建立完善的維權體系。食品生產企業尤其是在市場中有較高知名度的品牌企業應加大品牌保護力度,組建專業維權隊伍,利用各種方式普及各類酒品的基礎知識和健康理念,建立品牌質量檢測鑒定中心,放寬普通消費者的鑒定門檻,對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給予證據和費用支持,形成完成的維權體系。
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體系。目前實踐中,行政查處機關面臨著查處成本過高、假酒及有害健康的程度認定等問題,導致最終的司法處理存在不被認定的困境。國家應參照煙草專賣的制度架構建立食品安全類專業查處隊伍和專門機構,對商戶實行不定期檢查,從源頭控制三無類假酒的泛濫。建立立案、查處等一整套執法流程,對市場中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開展認證,聯合專業法律服務力量,及時公布行政處罰案例,提高行政處罰的時效性,建立主管行政機關為主體、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的行政執法體系。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更嚴格的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據原來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普通消費者面臨著維權成本過高、收益不能覆蓋成本的窘境,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懲罰性賠償金的額度,使生產者、銷售者感受到“一時一地作假、終身后悔”的違法成本負擔的痛苦。
提升消費者法律素養。消費者也應當提升法律素養,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鼓勵消費者向擁有正規手續的、信用良好的平臺購買酒品,認準商標,索要發票,如若發現有假冒之嫌,可直接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進一步提升自我的維權意識和鑒別能力。我們建議,消費者一旦面臨侵權損害,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訴訟向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平臺等主張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如有損害,還可以主張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
建立、完善誠信法律體系。國家在已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平臺的基礎上,及時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食品安全誠信法律體系建設,打通與其他信用平臺的溝通渠道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適度放開職業打假者的維權限制,建立集團訴訟司法體系,為普通消費者及時維權提供證據支持和法律援助保障。(責任編輯:韓雅潔)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