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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重慶7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余元。
被告人陳紹基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紹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于陳紹基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