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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央視女記者劉薇與江西青年曾慶香在高速路上攜手救人,不幸雙雙被撞身亡,此案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今天上午,造成該事故的肇事司機和車主因交通肇事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而據了解,交通肇事罪的判刑上限為7年。
2010年3月9日晚上10點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區北六環,周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左前輪胎突然爆胎,車輛翻至中心護欄上,車內所載煤矸石拋撒于行車道內。
此時,央視女記者劉薇駕駛“新甲殼蟲”轎車途經此處,軋煤矸石后失控翻車,被困于車內。途經此處的曾慶香發現后,奮不顧身將劉薇從車內救出。
此時又有賀某駕駛“夏利”車軋煤矸石失控后翻車,曾慶香與劉薇遂聯手前去搶救賀某。施救過程中,被一輛撞上傾撒物失控的金杯客車撞倒,曾慶香和劉薇當場死亡,四車損壞。
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的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周某駕駛超載車輛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其過錯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該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同時,肇事車輛車主趙某在明知車輛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指使司機周某駕駛嚴重超載車輛行駛,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兩人均承認,肇事貨車標準載重量12噸左右,但事故當天的實際載重達30多噸。
并且肇事車輛錯過了定期年檢,導致輪胎出現了老化卻一直沒有更換。
法院審理后認定,周某和趙某的行為均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周某和趙某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兩人沒有明確提出是否上訴。 (法制晚報 記者 王巍)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一般為3年,在存在“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情況下,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惡劣主要包括: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重傷五人以上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