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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沈陽8月13日電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皮黔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間,皮黔生利用擔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5萬余元,案發后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
1996年至1998年2月,皮黔生在擔任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人民幣2.2億元的損失。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皮黔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其認罪悔罪,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皮黔生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