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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1月28日報道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廣東省政協(xié)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廣東衛(wèi)視原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李泳受賄所得“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李泳與時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的陳紹基(已判刑)相識,后發(fā)展為情人關系。經陳紹基介紹,李泳與香港某公司董事長楊某認識。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政協(xié)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楊某的請托,為其公司取得粵港兩地客運直通車營運指標等事項提供了幫助。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陳紹基提出想購買越野車,陳紹基表示可以讓楊某出資為李泳購買。隨后陳紹基要求楊某購買一輛越野車送給李泳,楊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選車。2008年4月,李泳選定購買“路虎”牌越野車后,楊某即以廣州良鑫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名義簽訂了汽車購銷合同,并陸續(xù)為其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費共計136萬余元,將車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該車從廣州良鑫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過戶到李泳父親名下。
另查明,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伙同陳紹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等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泳伙同陳紹基,利用陳紹基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3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李泳案發(fā)后自首,并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jié),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