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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起,群發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行為,即使詐騙未遂,也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的定罪門檻做出了新規定。該司法解釋今起實施。
詐騙3000元可定罪
根據該解釋,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調整。詐騙案的定罪金額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將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將達到“數額特別巨大”。
5種情形從嚴懲處
在犯罪金額已經“達標”的情況下,該解釋還確定了5種將從嚴懲處的情形,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以及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或者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同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也將予以嚴懲。
此外,解釋中也同時規定了5種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其中包括,如果詐騙的是近親屬的財物,得到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處理,即使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電話500次入罪
針對目前電信詐騙高發、大量被騙者卻難以一一查實的情況,解釋中特別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雖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是只要達到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的;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就應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如果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將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