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年底前社會救助與物價全面掛鉤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1-06-2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文件精神,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五部委聯合發出通知,部署各地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建設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建立聯動機制。同時,要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通知明確了聯動機制的四項主要內容:
一是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保障范圍,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二是啟動條件。各地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漲幅作為依據,啟動機制的臨界條件可參考當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預期價格調控目標自行確定。
三是聯動措施。在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漲幅達到臨界條件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一定時期回落至臨界條件以下時,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鄉低保標準,自提高城鄉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各統籌地區要按照國發[2010]40號文件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抓緊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程序,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四是補貼標準。各地要按照城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城鄉低保對象、優撫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標準,補貼標準要保證不低于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實際影響。
通知指出,各地要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領導、分工合作、落實責任,確保聯動機制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來。已經建立聯動機制的省市,要按通知要求進行完善。
責任編輯: 李雪瑩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