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管理,規范分配、發放和使用,提高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6月1日,民政部頒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汶川地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發放和使用的原則、程序、制度、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應當根據受災區域大小、受災程度、人口密度、災區群眾需求進行分配,保證重點,確保及時、快捷、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發放。嚴禁物資發放中的優親厚友、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和孤殘歧視行為,在保障需求的同時,避免浪費。
《辦法》要求,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要建立責任制度,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物相符。災區各級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調配中心,負責統一管理、調配、組織發放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對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接收和發放應當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災區政府在災民集中安置點統一設立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發放點,負責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具體發放工作,并公示負責人名單和聯系方式。物資發放點要吸收受災群眾推選的代表參與生活類物資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災區鄉鎮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收發制度,實行收發“實名制”,物資收發單以及存檔記錄應當由負責人簽字。
《辦法》規定,定向捐贈的物資,由接收單位按照捐贈者意愿安排使用。為充分發揮物資使用效益,在捐贈物資過于集中某一地區或某一品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單位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調劑分配。
民政部強調,違反《辦法》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和社會各界捐贈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管理,規范分配、發放和使用,提高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34號),民政部、財政部《中央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民發〔2002〕193號),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是指在抗震救災中為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或者直接用于受災群眾的生活類物資。
第三條 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應當根據受災區域大小、受災程度、人口密度、災區群眾需求進行分配,保證重點,確保及時、快捷、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發放。
第四條 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分配要建立責任制度,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物相符。
第五條? 嚴禁物資發放中的優親厚友、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和孤殘歧視行為,在保障需求的同時,避免浪費。
第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災區政府提出調撥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需求,商財政部啟動政府緊急采購程序,采購急需物資,并快速調撥。
災區政府根據抗震救災工作中的物資需求,負責協調、組織、采購、調運、分配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
第七條? 定向捐贈的物資,由接收單位按照捐贈者意愿安排使用。為充分發揮物資使用效益,在捐贈物資過于集中某一地區或某一品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單位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調劑分配。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依法根據抗震救災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災區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籌安排下,參照本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贈物資,同時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災區各級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調配中心,負責統一管理、調配、組織發放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拐鹁葹纳铑愇镔Y發放點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將發放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相關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調配中心對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接收和發放應當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對發放的各類物資,應當區分種類、數量和發放地區,登記造冊,分階段對物資進行清理和統計,做到賬物相符。災區鄉鎮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收發制度,實行收發“實名制”,物資收發單以及存檔記錄應當由負責人簽字。
第十一條? 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調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時,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所接收的物資進行登記和清點入庫,并填寫入庫單;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出庫時,必須由物資管理負責人員填寫出庫單,并核實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種類和數量,保證記錄數據進出一致。
第十二條? 災區農業、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擬出庫發放的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尤其要確保食品、飲用水、藥品等在保質期內使用。
第十三條? 遇到緊急情況時,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分配可以特事特辦,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調配中心負責人經請示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后,可先發放物資,后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 災區政府在災民集中安置點統一設立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發放點,負責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的具體發放工作,并公示負責人名單和聯系方式。
物資發放點要吸收受災群眾推選的代表參與生活類物資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群眾代表要積極協助發放管理工作,及時反映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發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重大問題由當地政府予以協調和解決。
第十五條 災區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受災群眾公布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數量和分配方法。屬于災害專項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標準、享受救助條件等。
第十六條? 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發放結果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災區各級政府應當公布抗震救災生活類物資發放舉報電話,并及時反饋舉報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災區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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