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內接受宣判。
當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判處張厚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濤有期徒刑17年,罰金1000元;判處普華永有期徒刑16年。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新華社發(魏文靜 攝)
新華網昆明8月14日電(記者王研)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李蕎明涉嫌盜伐林木罪被羈押于昆明市晉寧縣看守所9號監舍后,同監舍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多次對李蕎明進行毆打、體罰。同年2月8日17時許,張厚華、張濤、普華永及同監舍其他在押人員再次通過暴力性手段對李蕎明進行體罰時,普華永用拳擊打李蕎明頭部,致李蕎明頭部撞擊監舍墻壁受傷倒地昏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同月12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應為在不同時間段鈍性外力多次打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昆明中院認為: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無視國家法律,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厚華系本案主犯,應予嚴懲;張濤、普華永受張厚華指使共同作案。張厚華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發現新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