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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詐騙罪論處,并可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昨日,最高法召開例行記者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司法解釋”),共十一條,自4月8日起施行。
五省市民眾被詐騙逾10億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透露,近年來,國內詐騙犯罪呈現多發態勢,2010年全國法院新收詐騙犯罪案件25642件,生效判決32284人,無論案件還是人數都創新高。
孫軍工介紹,在手法上,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發短信、群撥電話、互聯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5個省份的公眾,因電信詐騙造成的損失達10多億元。
為此,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可以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冒充機關工作人員受嚴懲
同時,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釋疑
“5000”數量如何確定?
孫軍工:據電信詐騙現實情況制定,可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查證
條文: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解讀: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目前電信詐騙已經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運作的模式主要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服務器及改號服務,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并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個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后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考慮到電信詐騙行為查處比較難,取證難,詐騙數額難以查清,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總則中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明確以發送詐騙信息和撥打詐騙電話達到一定數量即可追究刑責,因為短信和電話是可以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查證的。
至于“5000條”和“500個”的數量是根據目前電信詐騙的現實情況制定的,是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的現實需要。
入罪門檻為何只漲1000元?
胡云騰:詐騙犯罪形勢嚴峻,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條文: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解讀: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將詐騙罪的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整體上提高1000元。從理論上講,詐騙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作相應提高。近些年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另外還有貨幣貶值等影響,所以調高了入罪門檻。但是因為我國目前的詐騙犯罪形勢依然嚴峻,所以這次的調整只是微幅調整。之所以入罪門檻是3000元至10000元,因為我國東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個省份實際經濟情況不同,所以司法解釋只是給出了一個范圍,具體的標準由各省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