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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規范適用于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務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務、客票的退、改、簽及補償等,在補償中分為非承運人原因和承運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
■非承運人原因致延誤不補償、不包住宿
該規范提出,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機場或航空公司協助旅客聯系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相關費用由旅客自理。
不過,也有例外: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經停站延誤,航空公司應根據需要向經停旅客提供免費的餐飲服務和住宿場所,如航班備降。
■延誤4小時以上才有現金補償
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客票的退、改、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
航空公司應根據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免費的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含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4小時以上,則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換乘高鐵無需補償
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離站時間24小時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變更航班或者選擇退票,將無需補償。
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運輸方式,使旅客在原預計到達時間之后4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站,但旅客放棄該服務,也無需補償。例如,武漢飛廣州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武廣高鐵到廣州,則無需補償。
■旅客霸機延誤時間不納入補償
依據規范,由于旅客拒絕上、下機造成的航班延誤時間,不計入承運人原因造成的累計延誤時間。